論自由-約翰•斯圖爾特•彌爾(Quotation)


出版社:五南 ,作者: 約翰•斯圖爾特•彌爾,譯者:孟凡禮,出版日期:2013/06

第一章 引論
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條非常簡明的原則,若社會以強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預個人事物,不論是採用法律懲罰的有形暴力,還是利用公眾輿論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遵守這條原則。該原則就是:人們若要干涉群體中任何個體的行動自由,無論干涉出自個人還是出自集體,其唯一正當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傷害。反過來說,違背其意志而不失正當地施之於文明社會任何成員的權利,唯一的目的也僅僅是防止其傷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無論是身體的還是精神的,都不能成為對他施以強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為這樣做對他更好,或能讓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見這樣做更明智或更正確,就自認正當地強迫他做某事。如果是要對他進行告誡、規勸、說服乃至懇求,這些都可以作為很好的理由,但就是不能以此強迫他,甚或如果他不這樣做就讓他遭受不幸。要使強迫成為正當,必需認定他被要求禁止的行為會對他人產生傷害。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份才必須要對社會負責。在僅僅關涉他自己的那一部份,他的獨立性照理來說就是絕對的。對於他自己,對於其身體和心靈,個人就是最高主權者。(p20-30)


第二章 論思想言論自由
⋯⋯時代並不比個人更少犯錯;每個時代都有很多意見被後世視為錯誤甚至荒謬,現在通行的很多確定不移的意見,也將被後世所拋棄,正如一度通行的意見被現在所拋棄一樣。(p40)

為什麼某些人的判斷真正值得信賴?那是如何做到的呢?這是因為他一直放開別人對其意見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一直習慣傾聽所有反對他的意見,從其中一切正確的東西裡吸取益處,並向自己,必要時向他人解釋錯誤之為錯誤的所在;因為他一直覺得人類想要對某一主題求得整體的認識,唯一的辦法就是傾聽人們對此說出各種各樣的意見.學習各色思維對此做出的一切觀察方式。(p42)

人們對於真理的熱情並不一定就強過謬誤,法律或社會懲罰的多次運用,總是能成功地阻止無論真理還是謬誤的傳播。真理的真正優勢在於,如果一項意見是真理,它雖可能被撲滅一次、兩次以至多次,然而在悠悠歲月之中,總會有人從新發現它,直到有一天它的重現恰值一個有力的環境,成功地脫逃了壓迫,它也經受住了隨後所有鎮壓它的企圖大步前進。(p50)

⋯⋯一個敢於自己思考的人,經過應有的研究和準備,雖所得的結果為錯,對比那些不敢自己思考的人只知持守的正確意見,其對於增進真理的貢獻還要更多些。(p54)

如果說某件事比另一件事更有助於培養理解力的話,那它肯定是弄清楚自己各種意見的依據。(p56)

他所了解的反方論證,必需是以極盡能言善辯的形式出現,必需讓他感覺到關於該主題的正確意見所不得不遭遇且必需要戰勝的困難的全部壓力,否則他永遠不能真正掌握足以應對並解決那個困難的真理。(p58)

⋯⋯意見自由以及意見表達自由對人類精神幸福(它決定著人類的其他一切幸福)的必要性⋯⋯
一、即便某一意見被壓制而至於沉默,但其實我們未必真的不知道,那個意見有可能是正確的。拒絕承認此點就是認定我們自己一貫無錯。

二、即使被壓制的意見是錯誤的,它也可能包含並且通常確實包含部份真理;而由於在任何主題上,普遍或通行的意見難得是或從來不曾是全部真理,只有透過與反面意見的碰撞,餘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機會得以補足。

三、縱然公認意見不僅正確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許並確實經受了極其有力,而又最為認真的挑戰,否則大多數接受它的人抱持的僅僅是一項成見,對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據毫無理解或體認。不寧唯是。

四、信條本身的意義將變得岌岌可危,豈可任由隱晦而至於消失,對人的身心言行將不復有積極影響的能力:最終,由於信仰僅僅剩下形式,非但無益於為人增福,而且還因破壞了根基,從而妨礙了任何真實而又誠摯的信念自人類理性或個人體驗中生長出來。(p73-74)

第三章 論做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
人類的諸種能力權利,如感知、判斷、識別、心智活動以及道德傾向等等,只有在有所抉擇時才能得到運用。如果僅僅是循規蹈矩,那他就沒有做出任何抉擇;既無抉擇,對於分辨與要求最佳的事物,就沒有得到實際的鍛鍊。心智與道德的能力跟體力一樣,只有運用才能得到增強。如果僅僅因他人有所行動自己就去仿效,這跟因他人有所相信自己就相信一樣,人的能力不會因此而得到任何運用。如果某項意見尚未為一個人的理性所信服就予以採納,那麼他的理性非但不會因此有所增強,甚至還有可能被削弱;同理,如果一種行為的誘因,並非出自於他自己的感覺和性格相合的那一類(這裡暫不涉及他人的情感或權利),那麼不僅不能使他的感覺和性格變得活潑有力,而且還會使他變得麻木遲鈍。(p84-85)

⋯⋯人被賦予各種天性本是為了讓他完成其他各種目的,而非僅僅為了壓抑克制。(p89)

要使每個人的天性都得到公平發展,最關鍵的就是要容許不同的人去過不同的生活。無論哪個時代,個性自由得以發揮的程度是否寛廣,都是後世對其艷羨或鄙棄的標準。只要個性在其之下還得以存在,即使是專制也還沒有產生它最壞的惡果;而凡是摧毁人之個性的,卻都可以稱之為暴政,無論它以什麼名目出現,也無論它宣稱執行的是上帝的意志還是人民的命令。(p90)

⋯⋯沒有理由說一切人類生活都應該被一個或少數幾個模型所築造。如果一個人具備相當的常識和經驗,其以自己的方式籌劃生活,就是最好的,並非因為這種方式本身就為最好,而是因為這是屬於他自己的方式。(p94)

在⋯⋯威廉•馮•洪堡的一段文字中,他指出有兩種東西是人類發展的必要條件,因為那是令人們彼此相異所需必需的東西,也就是自由與環境的多樣化。這兩個條件的後一個在這個國家中每天都在減少。圍繞著各個階級與個人並塑造著他們性格的環境正在變得日趨同化。從前,人們等級各異,鄰里有別,行業職業亦不相同,大家生活在一個可稱相異的世界;而如今,則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上。(p99)

而比上數者都更為有力地促動著人類普遍趨同的力量,則是國內大眾輿論的支配地位在我國和其他自由國度的全面確立。過去人們只要托庇於他就可以置群眾輿論於不顧的那些社會顯要,已逐漸被拉平;而實際從政者一旦明確知道大眾具有某種意志,其內心就連對抗大眾意志的念頭都不會再有;因此,也就再不會出現對唱反調的任何社會支持,也就是說,社會上再也沒有了因反對單純的數量優勢,而願意將那些與大眾不一致的意見和趨勢,納入自己羽翼之下加以保護的實質力量。(p100)

第四章 論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

⋯⋯譴責的理由在於結果而不在於原因,更不可無限地追本窮源,訴之於他身上那些僅僅關乎自己的過失。(p111)

⋯⋯反對公眾干涉純粹個人行為的最大理由在於,公眾不干涉則已,一旦有所干涉,則往往錯謬百出,且動輒干涉它所不應干涉的事。(p113)

第五章 論自由原則的應用
⋯⋯為了防止犯罪或意外事故,自由可以在何種程度上被合法侵犯?預防犯罪與未然,跟偵懲犯罪於已然一樣,當然是政府不容爭辯的職能之一。然而,政府的預防職能,比起懲治職能更易被濫用而至於損及自由;因為藉口防患於未然,人類行為的合法自由,幾乎沒有什麼不能被認定為,甚至完全可能被認定為增加了這種或那種犯罪行徑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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