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五南 ,作者: 約翰•斯圖爾特•彌爾,譯者:孟凡禮,出版日期:2013/06
第一章 引論
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條非常簡明的原則,若社會以強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預個人事物,不論是採用法律懲罰的有形暴力,還是利用公眾輿論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遵守這條原則。該原則就是:人們若要干涉群體中任何個體的行動自由,無論干涉出自個人還是出自集體,其唯一正當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傷害。反過來說,違背其意志而不失正當地施之於文明社會任何成員的權利,唯一的目的也僅僅是防止其傷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無論是身體的還是精神的,都不能成為對他施以強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為這樣做對他更好,或能讓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見這樣做更明智或更正確,就自認正當地強迫他做某事。如果是要對他進行告誡、規勸、說服乃至懇求,這些都可以作為很好的理由,但就是不能以此強迫他,甚或如果他不這樣做就讓他遭受不幸。要使強迫成為正當,必需認定他被要求禁止的行為會對他人產生傷害。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份才必須要對社會負責。在僅僅關涉他自己的那一部份,他的獨立性照理來說就是絕對的。對於他自己,對於其身體和心靈,個人就是最高主權者。(p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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